院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鄂办发﹝2021﹞1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7号)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选派驻村工作队进驻兴山县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现征集乡村振兴驻村干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工作驻村地点
兴山县水月寺镇马粮坪村。
二、征集人数
3人。
三、征集对象要求
1.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
2.政治品格过硬、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乡村振兴工作;
3.工作能力突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开拓创新意识强;
4.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清正廉洁,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驻村时间
驻村工作时间为2年,具体派驻和收队时间以省委组织部门的通知为准。
五、职责任务
驻村工作队聚焦中央规定的“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等职责任务,结合实际主要做好六个方面重点任务。
1.聚力强组织、固根基;
2.聚力稳脱贫、防返贫;
3.聚力兴产业、助发展;
4.聚力抓治理、促和谐;
5.聚力办实事、解难题;
6.聚力转作风、优服务。
六、待遇和保障机制
1.驻村工作期间,驻村干部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不变,不承担学院工作任务;
2.组织关系转到工作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不参加所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3.驻村工作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给予生活资助、安排通信补贴,保障驻村交通等;
5.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驻村工作经费;
6.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七、派驻人员确定程序
1.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乡村振兴驻村干部征集工作,广泛深入动员符合要求的教职工踊跃参加报名;
2.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报名情况,按照择优原则遴选,报学院最终审批,确定派驻人员。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