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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3-16 08:03:12    浏览次数:0    编辑: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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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学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最高机构是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处理意见。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设在教学事务部,负责研究部署学位论文审查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受理对学位论文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举报。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接到举报后,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如案情复杂或举报适值寒、暑假时,可酌情延长时日,并通知检举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对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在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正式调查应于启动调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直系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学位论文审查办公室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院学术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九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六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院有关部门调查,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