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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院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0-15人,任期3年。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经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各分院设立分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分学位委员会名单由各分院提名,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学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我院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二)审查评议各分学位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的,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各分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按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二)组织分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向院学位委员会汇报本院初评结果,申报本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三)研究处理分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四)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经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分学位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四)处理有关学士学位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经审核予以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应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要求,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相应要求。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院学习期间,因违反院纪院规或其它原因受留院察看或院外察看处分者;
2.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
3.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50分(折合百分制)以下者。
(五)因违反院纪院规或其它原因受留院察看或院外察看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察看期满后的学习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优良,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表彰或符合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察看期未满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六)因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不合格,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授予学士学位的四级英语成绩(或专业英语四级)要求放宽至40分(折合百分制):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5;
2.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完全部科目且考研英语(或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地国家合格线;
3.取得1项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注册公司并取得一定效益;
5.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集、增刊除外,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过院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7.被组织部选调(包括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
8.大学期间服过兵役的应届毕业生。
(七)因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成绩不合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国家公务员;
2.考取研究生或考研成绩达到报考地国家合格线;
3.在院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成果或竞赛奖励;
4.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三名;
5.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得一项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单位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6.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
(八)满足第五、六、七条学士学位授予者,需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分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各分学位委员会根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报院学位办。
第九条 院学位办对各分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分学位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院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分院,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院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院学位办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将给予纠正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严重违纪的,将取消学位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