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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6 09:03:22    浏览次数:0    编辑:学院办公室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使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院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1.科学规范的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15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及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2.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3.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4.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

5.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依据学院各个阶段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三条 专业建设内容

1.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课程教学计划等)、专业发展规划、教学文件、师资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2.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专业,提升学院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学院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设新专业。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

1.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布局合理、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2.适当增加专业数量,调整专业结构。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新能源科学、新材料科学、信息科学等高技术类专业,积极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突出学院特色专业,大力扶持新办专业。

3.建立学科专业融合机制。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加强通识教育。积极鼓励学科、专业的横向交叉与嫁接,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宽口径、复合型的专业体系。

4.建立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一流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学科设置陈旧,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的专业减招或停办。

5.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1.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分院(部)参与编制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经学院审定后实施。

2.教务处负责组织新办专业、省级重点(特色)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院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3.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具体组织专业建设工作;完成学院赋予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4.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措施、专业建设进度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

第二章 新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新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1.申报新办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15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符合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具有稳定的人才需求,体现学院的办学方向。

2.新办专业的申报程序。新办专业由相关分院(部),按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申请表》、《湖北省高等学校增设高职

(专科)专业备案表》等格式申报。申报的教学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院教学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教务处提交专门报告,连同修改后的专业申报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专业建设规划;

(2)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基础;

(3)本科或专科专业申请表;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增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7)增设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8)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4.新办专业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专业办学水平合格评价标准》进行评估验收。按期验收合格并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给予1万元奖励;按期验收合格的专科专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三章 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1.申报学院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建设的基本条件

(1)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建设须在我院是优势专业,尤其是在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型本科专业中遴选产生。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

(2)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3)制定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优势明显、特色鲜明;

(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奖,或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程曾评为校级精品课程;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有校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

(5)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行业、企业和相关的职业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

(6)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5%。

2.学院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建设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专业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年度办学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与教学手段等。

(2)专业教师队伍。专业教师人数、专业骨干教师及学术梯队情况、教师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情况、教风与师德情况。

(3)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近几年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4)科研水平。主要包括本专业科研优势介绍;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5)专业办学特色与优势。

(6)专业进一步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3.省级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校级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中遴选上报。

4.省级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分院(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评审,最后由学院批准后推荐。

5.教务处负责组织展开专业认证与评估验收。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建设期满后要进行验收,先由专业建设小组写出自评报告,分院(部)自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省级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需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验收。按期通过验收的专业,学院给予1万元奖励(已进行立项奖励的不重复奖励)。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分院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未通过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四章 专业建设经费划拨与管理

第八条 专业建设经费

1.为加强专业建设,学院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分2次拨付。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会议费、复印费等(其中材料费、复印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30%),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院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驻校董事签字报销制度。

2.新办本科专业建设经费2万元,新办专科专业建设经费1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仪器设备费。

3.省级重点(特色)专业项目(含省级重点培育专业、战略新兴产业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等)建设经费3万元,校级重点(特色)专业项目建设经费1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仪器设备费。

4.重点(特色或一流)专业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划拨到相关分院,专业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九条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院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学院建立专业建设评估机制,制定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质量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评估办法对所有专业进行四年一轮的全面评估,以考核各分院专业建设的进度、资金的利用、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在各分院自评的基础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专业建设评估,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