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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6 09:03:53    浏览次数:0    编辑:学院办公室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教学实施及管理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中最重要的基本建设之一,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保证。课程教学质量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课程建设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院落实教学计划、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学院工作中的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为了提高学院课程建设水平,规范课程建设工作,推进教学改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信息

第三条 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课程属性(必修、选修)、学分、总学时、学时分配(理论教学学时、实验学时、实训学时、实习学时等)、适用专业及考核方式等。

第四条 专业简介、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表及学生成绩表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五条 不同教学内容、不同教学要求或选用不同教材的同一类课程,尽量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序列号加以区别(如:管理学A、管理学B,并使用不同的课程代码,注明所适用的专业)。

第六条 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科学确定课程及课程的学分、总学时及学时分配。

第七条 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共同审定,一经审定,由教务处统一汇编,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若确需变更,需经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重新审议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归属

第八条 应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设置课程,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要加强课程体系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九条 课程全部按课程归属实行归口管理,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是课程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课程的各项建设工作,并负责课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课程信息的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课程考核组织及教师任课资格的初步认定等。

第十条 课程的增设应由增设课程的专业所在分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即可增设。课程设置的变更,应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具体报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交叉课程是指由一个教学单位所辖专业设置,需要由另一个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并负责管理的课程。交叉课程的设置应由专业所在分院提出,主动与拟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共同协商,并由专业所分院提出申请,经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协商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设置,课程归属在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

第四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的原则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验、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院按照“保证质量、重点建设、注重实效”的建设原则,调整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每门课程必须指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建设计划,精品课程需按规定按计划逐步建设;课程建设应突出重点、凝练特色、强化优势,尤其应加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加强师资队伍、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规范等建设,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的立项、申报与审定

1.精品课程(或一流课程)的立项建设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各分院(部)可推荐已由良好建设基础的通识基础课、核心课和专业基础课、核心课作为校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重点(示范)课程建设。

2.审定程序:各分院(部)提供申报课程的自评报告及附件,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省级精品(一流)课程的申报参照校级精品(一流)课程的审定程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管理

1.学院对课程建设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分院(部)以过程管理为主,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教务处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课程建设的协调、检查和评估工作。

2.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精品(一流)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奉献精神,作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至少五年以上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课程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等工作。项目组一般为4~6人,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

3.精品(一流)课程立项建设周期为2年,学院资助每门课程建设经费1万元(省级精品课程资助2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课程建设经费按年度核定,由财务处划拨到相关分院(部),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4.重点(示范)课程立项建设周期为1年,学院资助每门课程建设经费0.5万元(省级重点(示范)课程资助2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课程建设经费按年度核定,由财务处划拨到相关分院(部),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 课程建设组织与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课程建设是学校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它涉及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教学管理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的诸多方面,是一项整体性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

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院组织专家负责课程建设的评审,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的立项申报、检查、验收及省级精品(一流)课程的推荐等组织工作。各分院(部)负责对本单位的课程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深化教学改革是加强课程建设的核心,是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的源泉。为使课程建设内容不断更新,学校将在强化教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与课程建设关系密切的教学研究项目,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改成果及时融入课程建设之中,从而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为保证课程建设的质量,学院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分2次拨付。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材出版资助费、会议费、复印费等(其中材料费、复印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30%),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院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驻校董事签字的报销制度。

第十九条 课程立项建设的检查与验收

课程立项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课程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并授予“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给予6千元奖励。未通过验收的课程由课程所在分院(部)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未通过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