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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3-16 09:03:32    浏览次数:0    编辑:学院办公室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教职工、学生及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制定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予以受理。

第六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院教职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学术委员会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应及时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院学术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可根据情况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

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如实施正式调查,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不少于3人,一般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纪委(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及院外相关领域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专家组成。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直接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予以认定。

第九条  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合作研究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调查小组在院学术委员会规定时间内组织调查,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小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并根据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作出认定,认定结论应经出席会议的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教(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对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依据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核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院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工院发〔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