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资讯 ==
- 【新闻快讯】学院收到共青团长春市委发来的感谢信
- 【党史教育·党史今天】2020年4月8日:武汉解封
- 【党史教育·党史今天】1990年4月7日:中国首次成功发射商用卫星
- 【党史教育】中国共产党百年述职报告(视频)
- 【党史教育】新华社播发评论员文章:《学习历史是为了更好走向未来》
- 【党史教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三大关键问题,习近平在这篇文章里讲透了
- 【党史教育】学院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 【党史教育】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 【工作动态】携手共创平台,展望管院未来——管理学院新签订3家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 【思政教育】加强党史学习教育 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思政课部组织青马班学生学习《伟大抗疫精神》课程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生
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的程序,不断提高我院本、专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经批准赴国(境)内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为交流学生)。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国(境)内外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二)学生离境前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按《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按缴费注册原则,学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需全额缴纳我院学费。
第四条 交流学生原则上应在交流学校学习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五条 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应参加当学期学校安排的课程考试,凡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回国后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六条 交流学生的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的转换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由交流学校出具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学院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交流学校的课程基本符合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学要求基本符合我院培养要求,才能申请认定为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课程。
(二)交流学校的课程与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不相关的课程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
(三)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学术研究、实习或实践等与其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内容相近的项目,可申请认定为实践环节学分。
(四)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成绩经认定转换后,按学院对应课程的名称、学分、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五)交流学生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后,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交流期间未修读的课程或未取得的学分,学生应在返校后重修。
第七条 交流学生的成绩转换与记载
(一)交流学校以百分制登记的成绩,其成绩和学分绩点与我院的对应关系一致。
(二)交流学校以A、B、C……等级形式或五级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以合格、不合格登记的成绩,按如下标准进行转换。
交流学校与我院课程成绩转换标准
交流学校成绩 |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认证成绩 |
A+ |
98 |
A或优秀 |
95 |
A- |
92 |
B+ |
88 |
B或良好 |
85 |
B- |
82 |
C+ |
78 |
C或中等或合格 |
75 |
C- |
72 |
D+ |
68 |
D或及格 |
65 |
D- |
62 |
F或不及格、不合格等 |
50 |
第八条 交流学生课程认定、成绩转换申请应一次性完成。办理的时间要求与流程如下:
(一)时间要求
交流学生应在学习期满后2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4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流程
1.成绩认证。合作交流学校为国(境)外的,学生本人将国(境)外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审查认证、翻译。
2.认定转换申请。成绩认证真实有效的,学生填写《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学生所在分院。
3.认定转换审核。学生所在分院组织相关课程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审核,审核意见由任课教师和分院领导分别在《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4.认定转换审批。分院教学秘书将审核后的《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批。
5.成绩记载。分院教学秘书根据审批结果,将可认定转换为我院的课程名称及成绩、学分等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6.《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份留学生所在分院(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存档,一份留教务处(附交流学校成绩单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