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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为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教学改革,建立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方式;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技能和先进的实验方法,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培养科学作风的目的。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条件,改善实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条件,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在保证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以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等要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更新、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统一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议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机构重大调整方案(包括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五)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学院实验室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或评议,并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的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情况。
(二)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实验室建设方案,组织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并进行论证,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与表彰。
(三)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考评工作,提高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四)负责实验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设备维修等物资的采购需求申报审核。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普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要成立实验室工作小组,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院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的安排,检查监督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依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四)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与实验耗材的领取与保管档案。
(六)对师生开展安全与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需要,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职能部门严格管理。建设过程中提倡资源共享,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条件。如果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并明确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增添实验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院有关规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危化品管理、药品管理、保密工作、放射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用物资等的管理,参照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及学院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实验室信息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对信息的收集和统计承担数据真实、完整和可靠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各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实验室对实验教学、开放性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情况等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行开放,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开放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室网络化管理和网络化辅助教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资产损失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