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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6 09:03:46    浏览次数:0    编辑:学院办公室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为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教育部《高等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教学改革,建立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方式;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技能和先进的实验方法,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培养科学作风的目的。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条件,改善实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条件,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在保证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以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等要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更新、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十  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与工作职责

第十  实验室实行学院统一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制。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学院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审议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机构重大调整方案包括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五)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学院实验室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或评议,并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 学校负责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的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情况。

(二)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实验室建设方案,组织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并进行论证,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与表彰。

(三)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考评工作,提高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效

(四)负责实验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设备维修等物资采购需求申报审核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普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  教学单位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  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要成立实验室工作小组,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院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的安排,检查监督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依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与实验耗材的领取与保管档

(六)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需要,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职能部门严格管理。建设过程中提倡资源共享,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  实验室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条件。如果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并明确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增添实验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院有关规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危化品管理、药品管理、保密工作、放射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工作。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用物资等的管理,参照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及学院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认真做好实验室信息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对信息的收集和统计承担数据真实、完整和可靠的责任。

 认真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各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实验室对实验教学、开放性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情况等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学院鼓励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行开放,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开放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室网络化管理和网络化辅助教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资产损失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九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