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学院章程(11月5日版)
荆州学院章程
序 言
荆州学院前身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成立于 2004 年 3 月,是经教育部批复同意,由长江大学与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2014 年 11 月,长江大学终止与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的合作办学协议。2014 年 12 月,长江大学与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合作举办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9 年 3 月,长江大学终止与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的合作办学协议,与湖北春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举办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21 年 5 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荆州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荆州学院( 以下简称学校)。
英文名称:Jingzho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清刘路(待学校所在区域门牌确认后更换)。
学校网址:https://www.jzun.edu.cn/。
邮政编码:434020。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 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专业硕士)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1000 万元。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办学方向: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定位: 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立足荆州,服务湖北,辐射全国。发展优质本科教育,以工为主,文、管、理、教、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突出优势和特色,培养优秀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在校生发展规模稳定在 20000 人左右。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办发〔2016〕78 号)有关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荆州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荆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依法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 二)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 三)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五)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六)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维护学校稳定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主持党委会议;
(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三)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会、共青团、统一战线等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 四)定期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 五)承担履行职权义务发生责任事故时应该承担的责任;
( 六)担任董事并支持董事会和校长组织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涉及学校人事管理、发展规划、重要改革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设立学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履行监督专责。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湖北春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 三)依法制订学校章程,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 7 人组成,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 4 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
(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 四)筹集办学经费;对学校财务进行监督,审核预、决算;决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投资、资产采购和处置;
(五)听取校长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
( 六)确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批准学校教学和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做好与举办者及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
(十)表决学校董事会成员的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对学校事业发展、安全稳定等意义重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三)经登记机关批准后,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 五)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 六)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达意见。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 一 )变更举办者;
( 二)聘任、解聘校长;
(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 四 )审核预、决算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 五)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
( 六)决定董事会成员变更;
(七)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 八)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在任期结束前召集董事会会议,对下一任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过程应当及时、如实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为 4 年,可连任。董事因故在任期中辞去职务的,应由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程序、任职要求进行增补,增补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原董事任期。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学校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 一)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二)独立行使被赋予的权利,不得受他人操纵;未经法律、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学校办学活动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保证学校办学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人是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 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另 1 人由举办者推荐。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学校党委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 4 年。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各项事宜。监事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学校有关组织不接受监事会的质询和建议时,监事会可提请董事会裁定,董事会应做出裁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参与、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 5 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校长由董事会表决产生, 由学校聘任,任期 4 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二条 副校长、校长助理、 中层正副职干部由校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聘任和免职。
第四十三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 一 )执行董事会决议;
( 二 )主持党政联席会并组织落实党政联席会决议;
( 三 )向董事会提出办学重要建议议案;
( 四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六 )组织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 七 )制定学校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实施二级办学单位和教职工工作考核与奖惩;
( 八 )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 九 )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 十 )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学生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5 年 1 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条件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二)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
( 三)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 四)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评议结果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包括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委员 9-15 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 三)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 四)对于涉嫌舞弊作伪的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职责如下:
(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 三)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 四 )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 五 )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 六 )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励;
(七)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项目;
(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积极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应用,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 以及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专任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相关理论功底和教育教学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化教学能力,能够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 三)按合法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践行 “ 以学生为中心” 的理念;
( 二)珍惜学校声誉, 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
( 三)爱岗敬业,服从学校管理;
(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品德、业务、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调薪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分,对教师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荆州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维护教职工通过学校教代会、工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制度,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保障教职工救济渠道畅通。探索设立教职工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教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
( 二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选修课程;
( 三 )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科学文化交流活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机会;
( 四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五 )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 六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 七 )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八 )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九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十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 )珍惜学校的声誉, 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
( 二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 三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 四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五 )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 六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帮扶政策,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四条 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学校为其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申报职业资格认证。
第七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或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分,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荆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保障学生救济渠道的畅通。探索设立学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学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依据鄂五环审核字〔2020〕第 1101 号财务清算报 告 书, 截 止 2020 年 8 月 31 日, 学 校 资 产 账 面总 额 为564,969,549.53 元,负债账面总额为 260,356,460.53 元,净资产账面总额为 304,613,089.00 元,资产负债率为 46.08%,其中举办者投入 2.219 亿元。学校无国有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 一 )举办者出资;
( 二 )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 三 )政府资助;
( 四 )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开展会计核算。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国有资产、获捐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上述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抽逃、挪用或侵占。
第八十三条 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其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 )弥补上年度亏损;
( 二 )按规定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 三 )偿还学校负债。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安全稳定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八十七条 学校落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十八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经董事会表决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在经董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在六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报批:
(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开展办学的;
( 二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三 )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四 )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该终止的。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应该进行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
(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主管部门继续用于湖北省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由董事长提议,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本章程。学校章程修改后应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荆州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