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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踊跃参军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鄂征办〔2017〕2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参军入伍学生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及当年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分院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学校征兵工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武装部部长担任站长,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征兵工作。
第四条 各分院成立本院征兵工作小组,分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组成。征兵工作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分站,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分站站长,具体负责本院征兵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五条 学校征兵工作站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征兵任务,结合各分院适龄在校男学生人数拟定各分院征兵任务,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至各分院。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或在校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入伍前不及格课程,统一按60分计载。
第八条 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参军入伍,且缴清全部学费的,次年可按毕业生对待。除毕业设计(论文)外,毕业学年其他课程予以免修,统一按80分计载;本科学生在入伍期间或复学后,向所在分院提交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由分院根据论文质量统一评定成绩。本专科生修完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学校可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或在校生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可免修国防教育和体育课程,国防教育和体育课程成绩分别按90分、80分计载。
第十条 成绩登录程序。由学生填写《参军入伍学生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经分院、武装部、教务处审核后,由分院统一录入。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或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在校生和准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可以作为申请解除处分的依据,《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规定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入伍后因个人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或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不愿意复学的退伍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在校学习满1年的可发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分院及个人给予表彰,授予“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及“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按以下标准对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给予奖励。
学校征兵工作站:按从学校入伍人数,每生100元;
分院征兵工作分站:纳入分院工作年度考核统一奖励;
分院副书记:按从学校入伍人数,每生100元;
辅导员:根据所带班级学生年度入伍人数,从学校入伍的每生300元,从生源地入伍的每生100元。
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分院和个人,取消全年学生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负责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廉洁征兵,出现违纪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意见》(工院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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