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和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大专及本科生。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勤工助学活动由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制度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全面领导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校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具体负责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学校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酬金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是学生课余时间。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均按规定计酬,酬金原则上为300元/月。
第四章 工作组织及开展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所有岗位设置及学生聘用情况的调整,如新设岗位、岗位增减、聘用人员、替换人员、解聘人员等情况,学生必须提前向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否则不予承认。未经批准产生的费用支出和用工纠纷,由学生自行承担及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岗位要坚持“按需设岗、扶困优先、资助育人、确保安全”的原则。既要能协助促进本单位工作,又要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初集中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招聘过程按照“信息公开、自愿申请、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为保证公平,学生不准同时占有多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重岗),否则只对重岗期间金额最高的一个岗位支付酬金。
第十六条 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以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效果。对于监管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保障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应在短时间内找到代替其工作的学生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集中发放一次,原则上全部通过财务处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育人功能的发挥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学生考试阶段,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现象,应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活动的首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涉密、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应该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服务质量,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诚信意识,学生未经网络中心教师许可,不得自行终止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私自找人替岗。学生如因故必须离岗,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网络中心教师。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网络与计算机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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